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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法律丨打球发生意外,球场管理方要担责吗?

| 【记者王智汛】【编辑 孟令奇】 | 2022-07-13 1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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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荔湾中立法律服务站与辖内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调处一起意外事故纠纷,及时有效地避免了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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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下旬,范某(化名)晚上到某篮球场馆锻炼时突然晕倒在球场上,在场的球友立即拨打120急救热线,随后医护人员抵达现场来到范某身旁开展抢救,可惜仍未能挽回范某的生命。事件发生后,范某家属与篮球场方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仍未对补偿问题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范某家属来到了事发地点所在街道寻求法律帮助。在接到范某家属的求助后,荔湾中立法律服务站联合该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对该案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询问具体情况,在陈述案情以及对事故责任补偿问题上双方各执己见,尤其是范某家属情绪一度非常激动,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先是安抚范某家属情绪,并明确表示要解决问题,应该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陈述自己的主张,这才及时稳住了当事人的情绪,使得当事人能够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冷静地坐下来谈问题。

随后,调解员耐心地为双方当事人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根据本案事实接着阐述,当调解员运用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深度剖析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并提出适当合理的调解建议,供双方进行斟酌考虑后,范某家属及篮球场馆方都明白了对本次意外事故的发生,各方可能负有的相关法律责任。调解员趁势运用了“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方式耐心劝导双方各让一步,及早解决矛盾纠纷。

在历经数次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范某家属签订调解协议并于当天获得相应补偿费用,该意外事故纠纷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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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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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荔湾中立法律服务站站长,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钟乐军表示,范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该病症的特点是突发死亡,属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而范某是在运动过程中发生猝死,因无法预见,难以预防,属于意外事件。再加上范某作为成年人自愿参与篮球运动,且该体育运动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及人身危害风险,对此范某应视为自愿承担在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其次,其他共同参加篮球运动的参与者先行行为并非导致范某病发的诱因,并且在事故发生时亦实施了拨打120急救热线和其他合理行为。故此,参与者对于事故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须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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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钟乐军表示,作为篮球场馆的管理者对于范某在运动过程中,依法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比如在事故发生后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者降低受害人(范某)受到更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假如篮球场馆管理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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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荔湾中立法律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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