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法律 | 高铁上打翻邻座水杯,烫伤自己,医药费算谁的?法官这样说
| 【记者 李元源】【编辑 橙子鱼】通讯员 梁斯睿 | 2021-08-26 23:22:36
小陆乘坐高铁从广州前往广西。上车后,小陆发现邻座位置上没有人,但该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放置着一个水杯。列车行进中,小陆起身脱下外套时,觉得大腿一阵剧痛,回过神来发现隔壁座位上的水杯被打翻了,水杯里的开水全倒在了小陆的大腿上。小陆当天即入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轻度烫伤。小陆后续入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出院后,小陆联系邻座乘客小孙,希望获得赔偿,但小孙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小陆诉至法院。
荔湾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余静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中以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补充的归责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过失相抵”原则也称“与有过错”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或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或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依照上述规定,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有过错时,可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综合相关因素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小陆和小孙对于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过错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法院依法酌定对于小陆的人身损害结果,由小陆和小孙各负50%的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随着各种交通设施和工具的进步发展,人们出行越来越便利,出行频率越来越高,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从小处做起,既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也要注意及时消除和避免各类人身、财产安全风险隐患,既确保安全,又与人方便,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